吊车施工中致人伤亡 保险该怎么赔
作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24-07-14 01:18

  可承保1-6类职业,最高保额100万,可保5米内高空作业,均保费最低可至72元/年

  一辆正在起重作业的吊车,因驾驶员(吊车车主、被保险人)操作不当,吊车上的钢丝触碰到空中的高压线,导致一名在施工现场地面作业的工人身亡。该吊车 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,该保险属于特种车辆保险。保险期限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12年8月8日止,保险限额分别 为12.2万元、50万元。事故发生后,驾驶员向死者家属赔偿了各项费用共计40余万元。之后,吊车驾驶员向保险公司索要相关赔偿金被拒。双方发生纠纷, 诉至法院。

  原告李某与死者吕某系夫妻关系。2010年3月31日,吕某自备安装用的铁吊篮、钢丝绳、广告条幅,雇佣被告王某的吊车,在某商城南五层楼外高空粘贴 广告,大约上午9时许,在吊篮上升过程中,吊篮钢丝绳承重超负荷突然断裂,因没有任何防护措施致使施工中的吕某从吊篮里摔下死亡。原告认为,被告王某在施 工中违反操作规程,违规吊装人员,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,应该承担赔偿责任。经查,王某的吊车投保了交强险。

  2011年6月30日,张某在A保险公司为其吊车购买了吊装责任保险、车辆损失险、第三者商业责任险、特种车车辆损失扩展险等险种。同年7月11日,张某又在B保险公司为吊车购买了交强险,保险期限至2012年7月11日止。张某均按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。

  2011年9月,张某在某工地施工现场承揽了一宗吊装业务。事发时,他正在工地使用吊车吊运钢筋,不小心碰到了现场作业的工人苗某,致其右小腿骨折,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。后张某与苗某协商,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.5万元。

  之后,张某分别向A、B两家保险公司索赔时,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麻烦。A保险公司认为,投保车辆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,应由其优先支付张某的合理损失。而B保险公司则称此次事故系在工地发生事故,工地不属道路,发生的事故不是交通事故,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。

  协商无果后,为索赔损失,张某只好将A、B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院。一、二审法院均判决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。

  在案例一中,尽管这起吊车事故也发生在道路上,但该路段属于施工场所,并非其他车辆可以随意通行的公共道路,和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19条第(一) 项规定的“道路”是指公路、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,包括广场、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概念是不同的。

  在案例二中,双方争议的焦点没有集中在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上,而是集中在死者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。那么可以推论,双方认定吊车工作的场所属于道路。

  但从实务来看,吊车作业的场所是不固定的,有时在道路上,有时在某一特定的场所,这些场所不太好确定是否属于道路。那么,退一步讲,即使认定属于道路,即便在道路上发生了事故,就一定是交通事故吗?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确定的,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我们倾向于吊车工作场所不属于“道路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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